中央授权!深圳宣布3项法案,将对企业、个人和深圳未来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

发布时间:2020-05-03 20:04:50 文章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浏览量:512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4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8项法规案、决定和报告,其中有三项法案值得关注,将再领先全国,对未来深圳发展意义深远:

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突破了上位法,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并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规定。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可望实施“同股不同权”,给企业创始人更好保护。

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此救济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对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将加以严惩。

作为去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首部涵盖知识产权全类别、以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法规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修正案(草案),目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针对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提供了针对性的破解之道。

深圳市原副市长、哈工大深圳经管学院教授唐杰在“问势2020”演讲中认为:新的经济增长主体将围绕“认知”和“平台”两个概念展开。“认知”可以简单解释为“机器取代人”,表现在经济增长模式上,“认知能力”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将主导未来国家和城市的竞争。从改革开放四十年经验来看,另一个新的经济增长主体——“平台”,指公开、透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唐杰说:“中央这次给深圳示范区的授权也是特区立法,如何做到公开、透明、可预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治环境是未来深圳创新的基础。”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科技企业可望实施“同股不同权”

2020年4月29日讯 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可望实施“同股不同权”,给企业创始人更好保护。4月28日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突破了上位法,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规定。

对基础研究加强财政投入

此次立法将基础研究作为重点,进行了重要制度创新。一是对基础研究加强财政投入。《条例(草案)》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规定投入比例不低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30%,保证财政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二是突出国家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首次在立法中规定长期稳定推进深港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鹏城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三是构建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发挥企业和社会力量在基础研究中的作用,通过立法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项目,通过税收扣除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可归属个人

科技成果转化是加速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当前,我国《合同法》《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不能取得成果的所有权,这也影响着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草案)》以特区法规固定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科研人员执行单位工作任务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单位;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所有权归属于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单位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该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确立“同股不同权”制度

阿里巴巴、京东、小米等企业为何选择境外上市?股权差异安排是重要原因。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大部分科技企业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但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之后多次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美国等提供“同股不同权”制度安排的资本市场,往往更受新经济、新科技企业的青睐。同股不同权,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AB股权架构,每份B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A股的数倍,能够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权稀释,契合新经济公司上市诉求。《条例(草案)》确定了“同股不同权”制度,规定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据了解,“同股不同权”制度能够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较小的持股比例继续对公司享有控制权,防止恶意收购,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到深创业及引进资本的积极性,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部分前沿项目须签科研伦理承诺书

近年来,随着基因工程、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科研伦理的挑战。《条例(草案)》规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遵守科研伦理准则。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或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委员会,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来源:深圳特区报 记者 李舒瑜 周元春)


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此救济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对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将加以严惩。4月29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也将于近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破冰该制度将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热情”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出意见建议。2019年、2020年深圳市两会上,也均有人大代表建议将该制度纳入人大立法计划。

“今年3月20日,我们就此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获得‘深圳经济特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积极意义,表示支持’的回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任彤说,建立这一制度既是与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接轨,也是深圳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但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这部分商事主体在遭遇市场风险时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建立这一制度可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任彤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

债务人诚实守信才能在陷入债务危机时获保护

“当下,个人不论是参与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都可能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中,这种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从而引发更多矛盾的情况。因此,个人破产立法将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并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任彤说。

任彤表示,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本质属性。此次立法也希望树立这一基本价值导向,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和个人在市场退出机制和承担责任方式上的不同,在很多企业融资时,债权方往往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将企业经营风险转移到个人。“这违背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创造了生存的空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将倒逼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金融信贷制度,通过财产担保和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任彤说。

此外,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法院生效裁判的实施,这类案件有很多是事实上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程序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无法终结案件,导致这类执行案件久拖不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完善执行退出机制,使“执行不能”案件予以终结。(来源:南方+ 记者 张玮)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得到重生的机会,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半部破产法”亟待完善

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引发极大关注。在国内,贾跃亭被列为俗称“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未履行金额过百亿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失信执行人已超过千万。他们中并非所有的人都故意欠债不还,有相当一部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迫成为“老赖”。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仅有《企业破产法》,其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

比如,由于企业和个人在市场退出机制和承担责任方式上的不同,很多企业融资时,债权方往往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可以破产,但个人无法破产,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经营风险转移到个人,这无疑违背了法人有限责任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全国人大支持深圳先行探索

深圳一直是我国破产制度的先行者。早在1993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地区,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达37.5%。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但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这部分商事主体在遭遇市场风险时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能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深圳的探索表示支持,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积极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风港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以后欠钱不用还了?该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这是许多人担心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事实上,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更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是这部立法的重点和难点。(来源:深圳特区报 记者 李舒瑜 方慕冰)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提高侵权成本

故意侵权最高可处五倍惩罚性赔偿

深圳特区报2020年4月29日讯 我市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4月28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针对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提供了针对性的破解之道。

问题:侵权成本低

举措: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去年3月1日起实施,是全国首部涵盖知识产权全类别、以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法规。然而,受限于立法权限的问题,未能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等内容作出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深圳可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为此次修法在更大范围内寻求突破和创新提供了保障。

《条例修正案(草案)》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一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由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依序确定,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二是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三是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明确可以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加大故意侵权的惩戒力度。

问题:维权周期

举措:可对外观设计等案件实体集中快速审理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周期长的问题,《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多方面的针对措施。比如,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明确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同时,充实完善行政禁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率。增加了行政禁令的救济途径,涉嫌侵权人对禁令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行政禁令中,也须配合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措施。

问题:侵权举证难

举措:强化证据披露义务实行律师调整制度

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获利的证据往往由被告或者第三方掌握,原告很难自己取得,侵权举证难怎么破?《条例修正案(草案)》一方面明确了举证妨碍规则,强化证据披露和诉讼诚信义务,规定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动权利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本。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律师可申请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向接受调查对象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对象应予以配合。

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现行《条例》中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并明确其具体职责。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回避、保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度具体办法。(来源: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